2022武陵紅粉佳人~櫻花星空~星軌~日出~2天1夜外拍(平日團)
2022武陵櫻花祭來……….囉,台灣最具代表作的紅粉佳人櫻花聖地莫過於武陵,每年武陵必須透過總量管制控制人潮,才能維護賞櫻拍攝的品質,今年連續第7年搶登記到露營區位,有通行證可以帶領大家去賞櫻拍攝櫻了,櫻花~星空~銀河~星軌~日出美作品一次到位,今年武陵櫻花行程搶到露營位,4個4人營帳帳篷睡3人比較寬暢舒適,露營帳棚無法像旅館那麽舒適敬請多包函,睡袋可以自備(視個人需求 露營區服務中心可租借 1.睡袋100~200 元 2.雙人電毯200元),拍攝累了~~晚間可以好好休息,這次安排9人座廂型車機動性高,晚間可以視天氣隨時上雪山登山口拍攝星空~銀河~星軌~日出,可說機會難得~~~ 有興趣的朋友請別錯過喔...,一次讓您拍夠夠~~~~~~
今年還是親自為大家準備香菇燒酒雞晚餐+泡麵或麵條,偏遠地區準備不便若無法滿足大家飽足的量自備一些乾糧,敬請大家體諒(晚間活動視個人體力自由參加)
主辦單位: 幸運草旅行社有限公司
核准字號:交觀甲字第7429號 統一編號:27996606
旅行社品質保障協會會員編號:北1948
國家考試合格:領隊
字號:(106)專普領字第001178號
攝影指導:林群芳(林夕陽老師) 0955-565-575
歡迎加LINE: ID a0955565575 諮詢行程內容
活動主題:2022武陵紅粉佳人~櫻花星空~星軌~日出~2天1夜外拍(平日團)
活動日期:2022年02月09~10日
交通: 舒適21人中型巴
02月09日 (星期三)
集合地點: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
07.00: 劍潭捷運站2號出口集合點名
07.30: 準時出發 經由國道1號轉國道3號→5國道五→宜蘭員山 (休息放水)→武陵國民賓館午餐(自助吃到飽)→露營區報到
→櫻花拍攝(視實際光影調整地點)→拍攝S波浪道櫻花(藍調) (日落17.49)→露營區 (晚餐香菇燒酒雞+泡麵)→自由活動拍攝 (休息)→前往雪山登山口拍攝星軌
拍攝作品
02月10日(星期四)
雪山登山口 夜曝星軌 (晚間活動視個人體力自由參加)→雪山登山口 拍銀河 (銀河出現03.30)→雪山登山口 拍日出(06.23)→ 回露營區 (早餐自理)→收拾帳棚退房→武陵茶園拍攝→集合 準備下山離開武陵→前往梨山公路拍攝富野櫻花→思源啞口(霧淞可遇不可求)→(南山午餐自理或合菜共同分擔)→回台北→宜蘭放水(10分鐘)→18.00: 回到台北溫馨可愛的家
拍攝作品
費用:4600 (網站會員4350)
(包含9人座廂型車2天+司機住宿費+武陵門票+3人1營區位+午餐1+晚餐燒酒雞+麵條+200萬保險意外2天+20萬醫療+車輛險 )
(視個人需求 露營區可租借 1.睡袋100~200 元 2.雙人電毯200元)
報名:
1. 報名完成並7日內完成匯款手續,優先選座車位。未依7日內完成匯款,所選的座位不保留..必須重選
2.額滿後,開放候補。完成報名需留個人基本資料 便於辦理保險作業
3.本次外拍活動限額12名額 感謝大家的支持
4.所有優惠票含在團費中不另退費,敬請見諒
備註
歡迎持有小CD相機喜愛旅遊朋友們參加
請攜帶相機、廣角鏡、中長焦段鏡、腳架、快門線、充電器、電池、偏光鏡、減光鏡、雨衣、帽子、手電筒、飲水防曬油、個人需要之藥物
聲明:
參與活動者,視同自動同意此規範約定不得有異議!!如有任何異議請勿參與活動,敬請見諒。
(一) 活動取消(主辦單位):
若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因素,主辦人在考量攝友安全下,有權取消活動出團時,(可延順下次活動優先) 取消未延續下次行程需扣繳組團+⾏政規費5%其餘額全部退費。
(二) 活動退出:
1.已報名繳完款者出發前因故退團,依國內旅遊定型化契約相關辦法辦理,需扣除相關必要支出其餘額全數退還。
2.出發前20天不克參加者,請自行找人替代,不予退款,保險若無法更改需加旅保費200元需繳交個資。
3.候補成功並繳費者,退出活動一律不已退費,因各過程中各項費用已分攤計算,無令其他參與者再次分攤,敬請見諒!!
(三) 行程變更:
活動中行程老師有權調整拍攝行程,但均以拍攝活動內容為主
(四) 相關旅遊保險事宜:
1.遊覽車已投保各項乘車保險 (遊覽車意外第三責任險) 。
2.活動中投保200萬履約責任險及20萬醫療險,參與活動者一律參加保險。
3.若有意外之發生均以履約責任保險相關規定理賠辦理。
4.《林夕陽攝影團》邀約學習~攝影外拍活動,無責任盡其他額外賠償之責,僅協助辦理相關事宜。
(五)退團依國內定型化旅遊契約相關辦理
第⼗三條(出發前有法定原因解除契約) 因不可抗⼒或不可歸責於雙⽅當事⼈之事由,
甲⽅於旅遊活動開始前得解除契約。但應於⼄⽅提供收據後,繳交組團⾏政規費5%,並依下列基準賠償:
⼀. 旅遊開始前第四⼗⼀⽇以前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⽤百分之五。
⼆. 旅遊開始前第三⼗⼀⽇至第四⼗⽇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⽤百分之⼗。
三. 旅遊開始前第⼆⼗⼀⽇至第三⼗⽇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⽤百分之⼆⼗。
四. 旅遊開始前第⼆⽇至第⼆⼗⽇以內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⽤百分之三⼗。
五. 旅遊開始前⼀⽇解除契約者,賠償旅遊費⽤百分之五⼗。
六. 旅遊開始⽇或開始後解除契約或未通知不參加者,賠償旅遊費⽤百分之⼀百。
前項規定作為損害賠償計算基準之旅遊費⽤,應先扣除⾏政規費後計算之。 ⼄⽅如能證明其所受損害超過第⼀項之基準者,得就其實際損害請求賠償。